本會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營造業評定報告書
壹、辦理資格:
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
貳、評鑑項目:詳「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
一、工程實績
二、施工品質
三、組織規模
四、管理能力
五、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六、財務狀況
參、認定基準:
一、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
二、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三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三、新設立綜合營造業,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四、綜合營造業自行停業後復業時,其於停業前未申請評鑑或評鑑證書有效期限已屆滿者,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五、未達前四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之評鑑年度前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
肆、營造業評定報告書費用:
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次繳交新台幣12,600元(含稅)。上列費用不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之評鑑費及證書費。
伍、其他事項:
一、請使用本會的表格填寫送件。承攬手冊請由封面連續印至封底。
二、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中第四項「有無重大職業災害」由本會申請。
三、廠商申請評定報告書前請先來電告知,以利統計家數,本會需達一定家數才會招開委員會。
四、請 貴公司把應備資料整理備齊後送交本會受理收件,資料只須一份勿裝訂。
五、評定報告書費用須於評定日期前繳交,一經受理後,不論結果,均不退費。
六、評定報告書完成後裝訂成冊,裝訂費由廠商支付。
七、評鑑證書申請請依「營造業評鑑辦法」第二條辦理。
八、營造業升等請看「營造業法」第七條。
下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