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

本會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營造業評定報告書

壹、辦理資格:

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

貳、評鑑項目:詳「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

一、工程實績

二、施工品質

三、組織規模

四、管理能力

五、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六、財務狀況

參、認定基準:

一、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

二、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三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三、新設立綜合營造業,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四、綜合營造業自行停業後復業時,其於停業前未申請評鑑或評鑑證書有效期限已屆滿者,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五、未達前四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之評鑑年度前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

肆、營造業評定報告書費用:

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次繳交新台幣12,600元(含稅)。上列費用不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之評鑑費及證書費。

伍、其他事項:

一、請使用本會的表格填寫送件。承攬手冊請由封面連續印至封底。

二、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中第四項「有無重大職業災害」由本會申請。

三、廠商申請評定報告書前請先來電告知,以利統計家數,本會需達一定家數才會招開委員會。

四、請  貴公司把應備資料整理備齊後送交本會受理收件,資料只須一份勿裝訂。

五、評定報告書費用須於評定日期前繳交,一經受理後,不論結果,均不退費。

六、評定報告書完成後裝訂成冊,裝訂費由廠商支付。

七、評鑑證書申請請依「營造業評鑑辦法」第二條辦理。

八、營造業升等請看「營造業法」第七條。

下載資料:

  1. 營造業評鑑辦法
  2. 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
  3. 營造業法
  4. 六項查核表
  5. 品質評量表
  6. 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