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訓練
招生簡章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貳、目的:
一、在使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修習營建管理法令課程,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以及修習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等課程,提昇工作職能。
二、經完成講習取得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委託單位:內政部
肆、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台北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
伍、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
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本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
陸、受訓名額:
每梯(期)招生名額為60名。
柒、課程內容:
營建管理法令3小時;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8小時;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4小時;工地治安1小時;考試1小時;以上共計17小時。
捌、上課地點:
本會教室 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86號3樓。
聯絡電話:(02)2311-4501、傳真:(02)2371-2163。
網址:http://www.taipei123.org.tw
玖、成績考核:
一、參加講習人員,需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方能取得講習合格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講習結業證書。
(一)請假時數超過2小時者。
(二)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該節視同曠課,曠課時間超過2小時者。
二、講習人員需親自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再受理報名參訓。
三、考試時間60分鐘,成績以6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並以1次為限,補考不及格者,應重新參加全程回訓課程。
拾、工地主任執業證核發:
回訓人員講習合格者,按梯(期)次彙整報請內政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壹、報名手續:
一、填具報名表(附件1),選填梯次別志願,繳交最近半年內2寸脫帽半身彩色照片(光面紙)一式3張,背面正楷書寫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繳交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
三、繳交學費新台幣4,000元整(不含執業証核發)。
四、填寫具結書(附件2)。
五、注意事項:
(一)請依右列順序,將報名表件整理齊全後,用迴紋針夾在右下角,請勿折疊。
(二)分親自報名及通訊報名2種:
1.親自報名:繳交上述證明文件正本及A4規格影印本,正本驗畢發還。
報名地點: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86號2樓。
聯絡電話:(02)2311-4501、傳真:(02)2371-2163。
2.通訊報名: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金額:新台幣4,000元,抬頭:財團法人台北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連同報名資料以A4規格信封掛號郵寄至報名地點。
3.報名日期:即日起,額滿為止。
4.報名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21:30(12:00至13:00休息時間)。
5.各項證件如有不符第伍點規定或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受訓期間冒名頂替上課者,應自負法律責任。且一經查明即取消其於本回訓課程所有之資格認定(包括受訓資格、領證資格、換證資格等),並不予退費。
6.初審核可業經完成註冊手續者,若經複審發現證件不合簡章之規定,將通知限期補件。若於限期內無法補足證件者,將取消其受訓資格,並退回學費。其他於註冊後,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7.對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員,如因該梯(期)學員過少時,將協調其轉班或退回學費。
附表1 招生簡章之報名表
附表2 招生簡章之具結書